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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新内容强​制​性​条​文部分

2014/4/18 9:21:52      点击: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新内容强​制​性​条​文部分,如有不完整处请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标准版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有关调整部分:

新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启用,原规范(GBJ7-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27条,具体分配为:第3章有2条、第5章有4条、第6章有3条、第7章有3条、第8章有9条、第9章有3条、第10章有4条;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是: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明确了地基基础设计中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使用范围和计算方法; 强调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原则,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细化岩石分类和地基土的冻胀分类;增加有限压缩层地基变形和回弹变形计算方法;增加岩石边坡支护设计方法; 增加复合地基设计方法;增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法;增加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内容;取消了壳体基础设计的规定。

新规范第1.0.2条中明确规定:地基基础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新规范第1.0.4条中明确规定:在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基础的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砼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部分:

第3章“基本规定”之强制性条文:

第3.0.2条: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分类参见表3.0.1),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注: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 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被定为丙级建筑物。

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表3.0.2摘录)

地基主要 受力层情况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Kpa)  60≤fak ﹤80  80≤fak ﹤100  100≤fak ﹤130  130≤fak ﹤160  160≤fak ﹤200  200≤fak ﹤300  

各土层坡度(%)  ≤5  ≤5  ≤10  ≤10  ≤10  ≤10  

砌体承重结构、框架结构(层)  ≤5  ≤5  ≤5  ≤6  ≤6  ≤7  

注:1。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2.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软弱地基”的有关要求;3.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第3.0.4条: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计算档土墙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o不应小于1.0。

第5章《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地基计算”之强制性条文: 

第5.1.3条: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算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1/20。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足抗滑要求。

第5.3.1条: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第5.3.4条: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表5.3.4摘录) 

变形特征  地基土类型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0.003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  (120)  200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1) 框架结构 砌(2) 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 当基础不(4) 均匀沉降时不(5) 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2L 0.0007L 0.005L   0.003L 0.001L 0.005L  

注: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2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4)第5.3.10条: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按照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第6章“山区地基”之强制性条文:

第6.1.1条: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第6.3.1条: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第6.4.1条: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第7章“软弱地基”之强制性条文:

第7.2.7条: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对于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时,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

第7.2.8条: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第8章“基础”之强制性条文:

第8.2.7条: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五章“地基计算”的有关规定确定。在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当扩展基础的砼强度等级小于柱的砼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4.5条: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第8.4.7条: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第8.4.9条:平板式筏板除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外,尚应验算距内筒边缘或柱边缘ho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第8.4.13条: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按现行《砼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5.9条:桩身砼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第8.5.10条: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第8.5.18条: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第8.5.19条:当承台的砼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砼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9章“基坑工程”之强制性条文:

第9.1.3条: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验算;

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第9.1.6条: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第9.2.8条: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

第10章“检验与监测”之强制性条文:

第10.1.1条: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是,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10.1.6条: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第10.1.8条: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第10.2.9条: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加层、扩建建筑物;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 需要积累建筑验或进行设计分析的工程。 

三.有关构造要求:

“基础计算”方面:

在第5.1.2条中规定: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雨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

在第5.1.4条中规定: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 

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在第5.1.5条中规定: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

在第5.2.4条中规定:基础埋置深度,一般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二)“软弱地基”方面:

(1)在第7.3.2条中规定: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长高比过大(据有关资料,一般应≤3)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砼框架的适当部位;地基上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2)在第7.4.3条中规定:对于砌体承重结构的房屋,宜采用下列措施增强整体刚度和强度:

对于三层和三层以上的房屋,其长高比L/Hi宜小于或等于2.5;当房屋的长高比为2.5<L/Hi≤3.0  时,宜做到纵墙不转折或少转折,并应控制其内横墙间距或增强基础刚度和强度。当房屋的预估最大沉降量或等于120mm时,其长高比可不受限制; 

墙体内宜设置钢筋砼圈梁或钢筋砖圈梁;

在墙体上开洞时,宜在开洞部位配筋或采用构造柱及圈梁加强。圈梁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在多层房屋的基础和顶层处宜各设置一道,其他各层可隔层设置,必要时也可层层设置。单层工业厂房、仓库,可结合基础梁、连系梁、过梁等酌情设置; 圈梁应设置在外墙、内纵墙和主要内横墙上,并宜在平面内连成封闭系统。

“基础”方面:

在第8.1.1条中指出:无筋扩展基础系指由砖、毛石、砼或毛石砼、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无筋扩展基础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轻型厂房。

在第8.2.1条、第8.2.2条中指出:扩展基础系指柱下钢筋砼独立基础和墙下钢筋砼条形基础。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锥形基础的边缘高度,不宜小于200mm;阶梯形基础的每阶高度,宜为300~500mm;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70mm;垫层砼强度等级应为C10;扩展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也不宜小于100mm。墙下钢筋砼条形基础纵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小于8mm;间距不大于300mm;每延米分布钢筋的面积应不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1/10。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小于70mm;砼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当柱下钢筋砼独立基础的边长和墙下钢筋砼条形基础的宽度≥2.5m时,底板受力钢筋的长度可取边长或宽度的0.9倍,并宜交错布置;钢筋砼条形基础底板在T形及十字形交接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仅沿一个受力方向通长布置,另一方向的横向受力钢筋可布置到主要受力方向底板宽度1/4处。在拐角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应沿两个方向布置。

在第8.3.1条中指出: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满足第8.2.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据有关资料统计,条形基础梁的高跨比在1/4~1/6之间的占工程数的88%)。翼缘厚度不应小于200mm。

当翼缘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坡度宜≤1:3;

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长度宜为第一跨距的1/4;

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其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规范之图8.3.1的规定;

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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